出版倫理與出版不當行為聲明

《音樂研究》(Journal of Music Research, ISSN: 2079-8857, DOI: 10.6244/JOMR)致力於出版音樂相關領域之研究論文,刊登內容均經過公開徵稿及專業審查。本刊要求刊登之論文均須符合出版倫理,拒絕接受有剽竊抄襲、一稿多投、假造杜撰資料、他人代為撰稿、未揭露之利益衝突等任何不當行為的論文。本刊以Elsevier B.V.建議之《出版倫理》(Publishing Ethics)(https://www.elsevier.com/about/policies/publishing-ethics),以及COPE (Committee of Publication Ethics)之出版倫理指南與規範(http://publicationethics.org/resources/guidelines)為依循。在評審與發表程序當中,主編、編輯委員會成員與出版方均需遵循該指南與規範,以確保避免違反出版倫理,及任何不當出版之行為。 

以下將對於編輯者、審查者、作者之出版倫理要求,摘錄編彙如下: 

【編輯者義務】

  1. 刊登出版決定權

編輯者依據「同儕評審」(peer review)之結果,以及論文之研究議題,或對其他研究者與讀者的重要性,決定是否刊登該篇投稿之論文。編輯者需遵守相關之編輯程序規範與法規。編輯者可授權審查者決定該篇論文之刊登與否。

  1. 公平競爭

編輯者需以論文之內容進行審查,不得以種族、性別、性傾向、宗教、國籍與政治信仰等非內容條件,做為評審之標準。

  1. 保密原則

編輯者與相關人員不得向相關作者、審查者、編輯顧問或出版者透露論文之任何訊息。

  1. 公開原則

(1) 未經作者同意,編輯者不得將論文中未發表之內容作為個人研究之用。

(2) 由同儕審查者所提供之相關修改建議與訊息,必須符合保密原則,並不得挪為私人使用。

(3) 當編輯者認為與投稿作者、企業或組織,構成競爭、合作或其他關聯等利益衝突時,必須迴避稿件審查,由其他符合條件之適任人員代理。

(4) 編輯者需要求所有投稿論文之研究貢獻者公開全部相關利益衝突資訊。若利益衝突在出版後方被揭露,則需進行發表更正說明、發表撤銷出版或利害關係聲明等必要舉措。

  1. 利益衝突

(1) 須確保相關之贊助或補助,在同儕審查的過程中沒有形成特別待遇,其審查要求與其他論文相同。

(2) 相關贊助或補助,須完全符合學術使用之目的與價值,而非商業利益考量。

(3) 若出版刊登之論文無同儕審查,須清楚揭露。

  1. 調查參與

當發現或接獲投稿論文違反著作倫理之舉報,編輯者與出版、經銷編印方,需採取適當因應舉措,包括聯繫作者或相關單位,並告知其可能缺失。一旦確定違反學術倫理,必須立刻進行更正、撤回、釐清聲明等處理動作。任何違反出版倫理之行為必須深入調查,已刊登出版的論文,仍具追訴效力。

【審查者義務】

  1. 審查能力

被委任之審查者若認為不適任或無法及時完成審查,必須通知編輯委員會或責任編輯,並主動要求撤銷審查委員資格。

  1. 保密原則

審查者必須將審查的論文原稿視為機密文件,不得向編輯者以外之人透漏任何訊息。

  1. 客觀標準

審查委員必須摒除個人觀點,公正且客觀地進行論文內容評審,提出具建設性的審查意見,對於論文內容之批評,且需提出確切的例證。

  1. 來源告知

審查者必須能夠辨識出作者文中沒有引註的相關資料,並提出明確的相關例證,凡是前人已進行之監測、調查或內容均須註明在相關引註說明中。審查者也必須告知編輯者論文中任何可能與其他作者著作相似或部分重疊之處。

  1. 公開原則與利益衝突

未取得作者之同意前,審查者不得將論文中未發表資料挪為己用。當審查委員認為與其他作者、企業與組織構成競爭、合作或其他關聯等利益衝突時,必須主動要求迴避審查工作。

【投稿者(作者)義務】

  1. 論文標準

作者需於論文中呈現相關的研究數據,精確描述實驗或研究的進行,並以客觀的論述方式呈現明確的研究結果。論文中需明確呈現研究的重要細節,以及相關的研究與參考資料,以利他人後續之研究。不得有任何違法與不道德的行為,如欺瞞、誤導、不正確或不符實之敘述等。

  1. 資料使用與保留

作者需保留原始之研究或實驗數據,於審查過程中提供給審查者進行審查,並於刊登出版後供公開使用。

  1. 原創性與剽竊

作者應確保整篇論文均為原創,若有使用其他作者之論述,須明確引註。不得有剽竊或抄襲等不道德與違法行為,包含私自挪用他人結論為自己成果、複製或重新闡示其他作品之精華與仿冒他人作品為自己著作。

  1. 複合、重複或同時出版之出版品

作者不得同時於多個期刊或出版品發表本質上相同的研究論文或報告,或將同一份原稿投稿至不同刊物,此均為不符出版倫理的不當行為。作者曾被發表的研究原則上不得再投稿至另一期刊。但可在特定條件下進行再出版(secondary publication):作者與原刊與再出版之期刊編輯者均同意,且再出版之資料與論述必須與原刊論文相符,而原刊論文的相關資料也必須列於再出版論文之參考文獻內。

  1. 資料來源之告知

作者必須善盡告知引用他人作品的責任,並應列舉出影響研究本質的各方因素。未公開之私人資訊,例如:對話、書信、第三方之討論等,若無資料來源方的明確書面授權函,則不應使用或發表。若為因審查他人著作(論文或計畫補助申請書等稿件)而獲得之資訊,如無原作者的書面授權同意,不應使用或發表。

  1. 論文作者之列名

舉凡對於論文有構思、設計、執行或闡明等重要貢獻者,均需列於共同作者之列,若有參與相關研究計畫之人員也必須詳列清楚。通訊作者需確保所有具有貢獻的共同作者都列名於作者列,且對論文沒有貢獻者,不應列名。通訊作者需確認每位共同作者於投稿前都完成最後投稿文件之檢視,並同意投稿。

  1. 危害物與人、動物之實驗對象

若研究涉及會產生嚴重危害之化學品、研究過程或器具設施,作者需詳細闡述之。若研究工作包含人類或動物等實驗對象,作者需於論文詳述過程,並確保合乎相關法律規定與制度之指導與規範。對於以人類試驗對象之研究,作者需於論文內聲明進行人體試驗之同意權,且需永久保護人體試驗對象之隱私權。

  1. 利益衝突

作者需公開表明任何可能被視為影響研究結果或結果闡釋的利益衝突事項,包含經費補助、計畫補助、僱傭關係、顧問、材料物品擁有權、報酬、專家證詞費用、專利申請/註冊或捐款授權等。如有未來可能利益衝突之相關資料,亦須儘早提供。

  1. 研究內容之錯誤

當作者發現研究內容含有錯誤或不正確資訊,應迅速主動通知編輯者,進行撤回論文或修改內容等相關舉措。若編輯者經第三方得知研究論文包含重大錯誤,作者除需採取以上動作,尚需提供編輯者正確之資訊。